劳动能力鉴定文书邮寄服务项目采购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
广东
-东莞市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项目名称: 劳动能力鉴定文书邮寄服务项目
拟采购的服务的说明:
按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应当在结论作出之日起20日内送达给当事人。为进一步规范、及时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文书的送达,根据国家《邮政法》等规定,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采购人 1 )及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联合采购人 2 ) 计划通过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采购一家供应商分别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文书邮寄的服务,计划采购服务期限为两年 。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作为本项目的采购主体,统一进行采购, 成交供应商产生后,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分别与成交供应商 签合同 。
拟采购的 服务 的预算总金额:¥ 8 50,340.00 元, 其中 非 参保人项目 采 购 预算 金额人民币131,040.00元 , 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规定支付 ;参保人项目采购 预算 金额 人民币 719,300.00元 , 由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按规定支付 。 预算综合单价(元/件):市内:13.00元/件,市外:20.00元/件。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信件的准寄范围包括:书面通信、各种通知、公文、合同、各类单据、报表(空白报表除外)、票据、各类事务性通知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目前劳动 能力鉴定 业务类文书属于国家机关送达的通知类信件,因此只能由邮政企业提供寄件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所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的有关规定,本项目符合“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所指情形,为保障项目能顺利完成,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与进行洽谈。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
地址: 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东路30号
三、公示期限
2023年 8 月 17 日至2023年 8 月 24 日
四、其他补充事项
无
五、联系方式
1. 采购人: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 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百安中心B座701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023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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