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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长丰县司法局智慧矫正中心建设更正公告

安徽

-

合肥市

发布时间:2023-10-13变更公告
业主单位
长丰县司法局

2023 年长丰县司法局智慧矫正中心建设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2023ACCHZ00408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2023 年长丰县司法局智慧矫正中心建设

首次公告日期: 2023 年 9 月 27 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þ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本项目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具体评分细则中“投标人业绩”评分标准更正为:

投标人业绩

2018 1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自助矫正终端或自助学习终端供货业绩的,每提供一个业绩得 15 分,最高得 15 分。

注: 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为评审依据,如上述材料无法体现评审要素的,须另附合同甲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加盖合同甲方公章), 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以上业绩含正在履约的。

0- 15

更正日期: 2023 年 10 月 13 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问 1 : 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中( P46 页),投标人业绩: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自助矫正终端或自助学习终端供货业绩的,每提供一个业绩得 5 分,最高得 15 分。 注: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为评审依据,如上述材料无法体现评审要素的,须另附合同甲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加盖合同甲方公章),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同一业绩中同时包含上述业绩内容的,仅计分一次,不累加计分。 以上业绩含正在履约的。

事实依据:经查询全国招投标网站关于智慧矫正中心建设项目的采购数量极少,同时自主矫正终端或自助学习终端属于行业定制化终端,一般货物采购类项目需求中无这两种设备采购,市面上具有自主矫正终端或自助学习终端供货业绩的供应商主要有慧智灵杰厂家,设置 3 个投标人业绩,存在量身定制嫌疑。

建议修改为: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自助矫正终端或自助学习终端供货业绩的,每提供一个业绩得 3 分,最高得 3 分 。

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一 )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

( 二 )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 合同履行 无关 ;

( 三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 四 )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

( 五 )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 专利 、 商标 、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

( 六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

( 七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 1 :见更正内容。

问 2: “ 第四章 评分办法”中的“ 投标人业绩”

事实依据:据我方市场调查了解全国各区县智慧矫正类项目大多于 2018 年就开始开展,本次评分办法中限定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签订的合同作为评审标准限制排斥了其他潜在投标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请求 1 :建议“第四章 评分办法”中的“投标人业绩”修改为: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自助矫正终端或自助学习终端供货业绩的,每提供一个业绩得 5 分,最高得 15 分。

注: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为评审依据,如上述材料无法体现评审 要素的,须另附合同甲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加盖合同甲方公章),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同一业绩中同时包含上述业绩内容的,仅计分一次,不累加计分。以上业绩含正在履约的。

答 2 :见更正内容。

问 3 :在项目评分办法中,“相关实力”:( 2 )有效的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证书,一级的得 5 分,二级或以下的得 2 分。

事实依据:这项设置不合理,本项目主要为硬件设备安装调试,对后期运维工作基本为设备检修更换不涉及日常运维,评分办法中要求投标人具备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证书一级得 5 分明显不合理,要求过高限制排斥了其他潜在投标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请求:在项目评分办法中,“相关实力”:( 2 )有效的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证书,一级的得 5 分,二级或以下的得 2 分。

建议该项评分办法修改为:

( 2 )有效的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证书,二级的得 5 分,二级以下的得 2 分。

答 3 :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本项设置未违反相关规定。本项目主要面向长丰县矫正对象提供入矫报到、信息采集、日常信息办理、自助学习及查询等服务,涉及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人脸识别、指纹识别、司法行政系统、远程视频督察系统等多张司法系统建设,其中会产生大量社区矫正数据和人脸、指纹等生物特征数据信息,保障信息安全尤为重要,故要求投标人具备高水平的信息安全服务能力。

问 4: “ 第四章 评分办法”中的“ 投标人业绩”

事实依据:本项目主要为硬件设备采购,实施难度较低,设置业绩要求 3 个,门槛过高,限制排斥了其他潜在投标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1 :建议“第四章 评分办法”中的“投标人业绩”修改为: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自助矫正终端或自助学习终端供货业绩的,每提供一个业绩得 7.5 分,最高得 15 分。

注: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为评审依据,如上述材料无法体现评审要素的,须另附合同甲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加盖合同甲方公章),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同一业绩中同时包含上述业绩内容的,仅计分一次,不累加计分。以上业绩含正在履约的。

答 4 :见更正内容。

问 5 : 2023 年长丰县司法局智慧矫正中心建设招标文件 - 第三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 - 二评分办法 2.3 详细审查 - 相关实力如下:

投标人具有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颁发的:

( 1 )有效的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服务证书,一级的得 5 分,二级或以下的得 2 分;

( 2 )有效的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证书,一级的得 5 分,二级或以下的得 2 分。

注:满分 10 分,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有效证书为评审依据。

事实依据:本次招标文件要求的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颁发的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服务证书和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证书,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对于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服务证书和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证书定义分别如下:

(1) 安全集成

(2) 安全运维

本项目主要为智慧司法矫正项目,采购清单主要为矫正设备采购及安装服务,要求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服务证书和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证书的能力一级证书,要求过高,且同时拥有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服务证书和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证书均为一级证书的潜在投标人为某特定供应商 所独有能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招标应该按照实际建设内容设计相关投标人能力要求。建议将上述证书要求修改为,具有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颁发的:有效的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服务证书和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证书。得 10 分,仅有单个证书的得 5 分,满分 10 分,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有效证书为评审依据。

法律依据:招标人以上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1 :针对质疑事项 1 ,建议修改为:投标人具有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颁发的:有效的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服务证书和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证书。得 10 分,仅有单个证书的得 5 分,满分 10 分,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有效证书为评审依据。

答 5 :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本项设置未违反相关规定。本项目主要面向长丰县矫正对象提供入矫报到、信息采集、日常信息办理、自助学习及查询等服务,涉及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人脸识别、指纹识别、司法行政系统、远程视频督察系统等多张司法系统建设,其中会产生大量社区矫正数据和人脸、指纹等生物特征数据信息,保障信息安全尤为重要,故要求投标人具备高水平的信息安全服务能力。

问 6 : 2023 年长丰县司法局智慧矫正中心建设招标文件 - 第三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 - 二评分办法 2.3 详细审查 - 相关实力如下:

投标人具有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颁发的:

( 1 )有效的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服务证书,一级的得 5 分,二级或以下的得 2 分;

( 2 )有效的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证书,一级的得 5 分,二级或以下的得 2 分。

注:满分 10 分,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有效证书为评审依据。

事实依据:本次招标文件要求的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颁发的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服务证书和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证书,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对于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服务证书和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证书定义分别如下:

(3) 安全集成

(4) 安全运维

本项目主要为智慧司法矫正项目,采购清单主要为矫正设备采购及安装服务,要求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服务证书和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证书的能力,与本项目建设内容无关,其要求拥有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资质认证证书的潜在投标人为某特定供应商 所独有能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招标应该按照实际建设内容设计相关投标人能力要求。建议将上述证书要求修改为,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认证证书( CS 等级)和 ITSS 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符合性证书,以保证项目的建设能力和运维服务能力。

法律依据:招标人以上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1 :针对质疑事项 1 ,建议修改为

1 、投标人具有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信息技术服务分会颁发的 ITSS 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符合性证书,一级得 5 分,二级得 2 分。

2 、投标人具有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颁发的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认证证书,优秀级( CS4 )及以上得 5 分,良好级( CS3 )及以下得 2 分。

注:满分 10 分,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有效证书为评审依据。

答 6 :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本项设置未违反相关规定。本项目主要面向长丰县矫正对象提供入矫报到、信息采集、日常信息办理、自助学习及查询等服务,涉及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人脸识别、指纹识别、司法行政系统、远程视频督察系统等多张司法系统建设,其中会产生大量社区矫正数据和人脸、指纹等生物特征数据信息,保障信息安全尤为重要,故要求投标人具备高水平的信息安全服务能力。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 采购人信息

名 称:长丰县司法局

地 址:合肥市长丰县吴山南路政务中心

联系方式:

2.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 5 楼

联系方式: 、

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叶育松

电   话: 、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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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帆电话:010-68809287邮箱:kefu@dlnyz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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