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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至2024年度取暖用生物颗粒采购招标公告

辽宁

-

沈阳市

发布时间:2023-11-10招标公告
业主单位
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

公告发布时间:2023-11-10 00:00:00 原文链接地址

(2023至2024年度取暖用生物颗粒采购)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2023至2024年度取暖用生物颗粒采购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12月01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3-210113-00245
项目名称:2023至2024年度取暖用生物颗粒采购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980,000.00
最高限价(元):980,000
采购需求: 查看

1.项目名称: 2023至2024年度取暖用生物颗粒采购

2.供货期: 随用随供,在供暖期内随时以需方要求按批次24小时内供货到指定场所,具体以双方签订协议为准。

3.供货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4.付款方式及条件:

付款方式: 供暖期结束后,一次性付款,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数量为准进行结算。

付款条件:合同、中标通知书及发票

5.采购内容:如下

一、项目需求

1、品种:生物质颗粒6mm-8mm,松木锯末压制,不允许用秸杆等其他物质。

2、数量:约 670 吨,以实际发生量为准。

3、供暖面积:约24300平方米

4、灰分:<0. 5 %

5、热值:低基热值在42 7 0卡/克以上

6.全水分:< 4 %

7.含硫:<0.03%

二、服务要求

1、送货上门;

2、随用随供,在供暖期内随时以需方要求按批次24小时内供货到指定场所,具体以双方签订协议为准;

3、由于使用单位存储空间有限,供货时每次运输吨数不超过20吨,要求投标人自备储存场所,以满足供货需求。

三、其他要求

(一)、环保要求:

不含硫磷,不腐蚀锅炉,燃烧后残渣少。如出现环保污染问题,所发生的污染罚款由供方全额承担。

(二)、货物质量指标要求:

1、质量检验

供方将生物质颗粒按需方要求运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并提供生物质颗粒热量大卡的检测报告,需方派人进行全程监督,进行质量检验,并出具到货验收报告。如发现不合格货物,经供需双方协商作降价处理。需方有权拒收、退货或不付货款,供方在48小时内无条件运走全部剩余货物,费用及一切损失由供方自负。

2、数量验收

供方将生物质颗粒运到采购人指定地点,按每车实际重量验收(过磅为准),如发现数量不足,供方应双倍补偿,运输及装卸过程中的损耗由供方承担,结算时以实际使用数量为准。

3、由供应方负责运输至需方指定地点,并负责传送整理。如遇上雨、雪天停运,具体起动时间,听需方通知。

(三)、赔偿要求:

因误期供货影响取暖或因此给需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如暖气冻裂等),赔偿需方经济损失,供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并不免除供方交货的责任。

四、违约责任:

如果供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交货合同货物和提供服务;或交货仍不符合要求;或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时,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按照需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 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货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以及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赔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

(3) 供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需方所退货物的全部价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需方为保护货物所支出的其他必要费用;

(4) 需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供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时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

注:本项目全部货物的运输、安全等及与运输、安全等相关的费用均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含在投标报价中,中标供应商需将货物运输至采购人指定的地点(将指定数量运输到指定的建筑、楼层、房间)。

合同履行期限:随用随供,在供暖期内随时以需方要求按批次24小时内供货到指定场所,具体以双方签订协议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他按照财库【2020】46号、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辽财采〔2021〕153 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2、对于中小微企业/残疾人/监狱/脱贫攻坚支持企业/节能环保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残疾人福利企业或监狱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3年11月10日 08时30分至2023年11月17日 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3年12月01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沈阳市沈北新区政务服务中心5楼开标室(沈阳市沈北新区天乾湖街16号)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1.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2021〕363号)。技术咨询电话以辽宁最新发布为准。 2.本项目根据辽宁新版本要求,采取CA锁电子报名及投标,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响应)文件外,还需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光盘或U盘存储的可加密的备份文件,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或仅上传电子文件,投标无效。 3.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或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4.供应商在开标时可携带笔记本电脑及CA证书用于解密电子文件,也可以在公司远程解密电子文件,电子解密时间控制在1小时内(如遇系统故障或大型项目除外),未携带笔记本电脑或CA证书导致无法解密或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关责任,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可按无效标处理。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
地  址: 沈阳市沈北新区中央路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北大街19号先锋大厦605
联系方式:
邮箱地址:
开户行: 兴业银行沈阳青年大街支行
账户名称:
账号: 422747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赵丹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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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帆电话:010-68809287邮箱:kefu@dlnyz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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