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共管联办服务项目采购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JSZC-320800-JZCG-C2024-0147
项目名称: 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共管联办”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 81.2500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 81.25万元
采购需求:
采购人拟选择一家商业保险机构,为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提供经办服务,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项目采购需求 。
合同履行期限: 服务期限为15个月。服务期限结束后,如次年财政部门有资金安排,并经采购人考核满意可续签一年。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 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供应商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格式详见示范格式一)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加盖CA电子签章); (2)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示范格式二)和受托人身份证(加盖CA电子签章)。
2.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承诺函(格式详见示范格式三);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提供下列任一项材料即可): (1)企业声明函(详见示范格式四);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示范格式五); (3)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加盖出具单位公章的电子件)。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 按照 以下第 3 种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
1、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
2、 本项目通过以下第()种方式预留部分采购份额 采购 中小企业 服务 :
( 1)本项目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 % ,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 % (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 2)本项目要求供应商进行合同分包,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 % ,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 % (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3、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 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具体详见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第36.1项 。
注 :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具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如供应商地市级及以上分支机构的,还须提供保险总公司的授权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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