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司法文书一体化服务采购项目单一来源公示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项目名称: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司法文书一体化服务采购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的名称: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司法文书一体化服务采购项目
数量: 1
单位: 项
预算金额: 1520000 元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对法院各类裁判文书、诉讼文书的邮寄送达、延伸服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本次采购的内容为法院各类裁判文书、诉讼文书的邮寄送达、延伸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简称邮政企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专营的目的是保障国家安全和通信秘密,保护个人隐私。《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国家邮政局《关于重申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局监传〔2017〕22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包括各级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上述国家机关基于公务活动而制作的具有特定文体和格式,并加盖了国家机关公章的书面材料,均为国家机关公文。既包括国家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和国家机关相互之间的公文,也包括因处理诉讼、行政复议、政务公开申请、举报、申诉等活动制作的需要送达当事人的,属于国家机关公文。 人民法院制作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判决书、裁定书等均属国家机关公文类别,只能由邮政企业寄递。2018年5月2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安徽法院司法送达一体化平台EMS功能试运行的通知》,要求我省各级法院使用安徽法院司法送达一体化平台EMS功能,过程性的打印、封装全部由EMS驻点服务人员完成,从而有效降低送达事务工作量。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速递物流、EMS)是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直属全资公司,主要经营国际、国内EMS特快专递业务。有着成熟的寄递网络及查询回执系统,是其他快递公司无法具备的,且其他公司均非邮政企业,因此符合我院司法文书速递业务条件仅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司法文书一体化服务采购项目,拟由采购人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
地址: 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街道洞山社区洞山中路邮电大院北楼
三、公示期限
2024年12月27日 至 2025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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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付费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