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关于吉安县第三人民医院检验科放射科医疗专项系统工程(第五次)(项目JXTC2024170105C4)电子化公开招标公告
关于吉安县第三人民医院检验科放射科医疗专项系统工程(第五次)(项目编号:JXTC2024170105C4)电子化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XTC2024170105C4
项目名称:吉安县第三人民医院检验科放射科医疗专项系统工程(第五次)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2184011.97 元
最高限价:2184011.97
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60日内安装调试完成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3.通过“信用中国”或“”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现场查询) 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如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必须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 (2)本项目为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项目,预留采购项目最高限价(2184011.97元人民币)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即小型或微型企业的总额应达到最高限价的18%或以上),预留采购部分产品的制造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联合体牵头单位)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2)所投一、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用于临床的: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须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登记表(新证不需登记表),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的须具有产品备案登记凭证; (3)所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一、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用于临床的: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的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4)经营用于临床三、二类医疗器械的:三类医疗器械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二类医疗器械的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登记凭证(可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行政许可信息截图);(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生产企业在其住所或者生产地址销售医疗器械,不需提供); (5)投标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 (6)投标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7)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不超过两家,建筑业企业一家,医疗器械销售企业一家,联合体牵头人为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应当满足资格要求的1-4项以及第5项的(1)、(5)、(6)款,医疗器械销售企业应当满足资格要求的1-4项以及第5项的(1)-(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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