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营销推广服务采购项目(三次)项目招标公告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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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营销推广服务采购项目 (三次)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进行公开招标,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可前来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营销推广服务采购项目(三次)
2.2 招标范围:现拟引进1家供应商根据招标人的经营需要,在保险的售前、售中、售后等环节制定相应的营销推广计划,通过在供应商及供应商合作的线上推广平台付费推广,从而增加招标人的品牌、产品、服务、营销活动等方面的市场曝光率及影响力。服务事项主要包括以下服务内容:保险知识传播、消费者教育和权益保护、客户关怀、满意度调查等营销活动及公司品牌、产品、理赔、服务方面的推广服务等。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项目需求书”。
2.3预估金额:约含税人民币280万元。
注:以上预算金额仅为招标人在服务期内向中标人采购的金额上限,招标人不保证在约定期限内实际采购的金额(下达订单的总采购量)一定达到金额上限,实际采购金额未达预算金额招标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4标包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2.5中标人数量:1个。
2.6合同类型:固定单价合同
2.7服务周期:本项目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须为具备本项目履约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主体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2 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中载明的服务开始时间为准)至少具有一个同类项目(指营销/推广服务)业绩合同。须提供同类业绩合同[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首页、合同内容页、签章页),以证明为指定时间段内的同类项目业绩;未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支撑判断的,则对应业绩不计入]。
3.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投标人须提供2024年至今任意3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投标人须提供2024年至今任意3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该项目投标,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必须提供《投标人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
3.6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责令停产停业、财产处于被接管、冻结或处于破产状态;
(2)最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问题的;
(3)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被依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5)在最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因自身任何违约、违法行为及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而导致取消投标资格、合同解除或败诉;
(6)被列入太平集团及下属所有子公司黑名单的企业;
(7)被太平集团及下属所有子公司占股或存在管理关系的企业;
(8)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注:本资格项投标人应提供财务信誉承诺书等证明材料,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可在投标截
止日当天查询复核,如与投标人递交信息不一致,以评标委员会最后评审结果为准。
4.招标文件的获取
1、获取截止时间:2025-02-24 17:30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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