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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财务监管与运行评价工作经费磋商

发布时间:2025-03-24竞争性谈判
业主单位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项目概况
国资委财务监管与运行评价工作经费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4月07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TC250105X
项目名称:国资委财务监管与运行评价工作经费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98.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16.3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1. 项目性质:磋商(非政府采购)
  2. 项目内容:
    本次检查对象为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全部中央企业集团。分为6个专项检查组,每个专项检查组工作量大致相等。本次采购拟选定6家不同供应商承担上述6个专项检查组的检查工作(每家供应商承担1个组的检查工作,每家派出不少于24名注册会计师),主要职责为按照第五章采购需求中的要求派出合格人员参与分组标的检查工作,对甲方提供的有关中央企业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决算报告及相关资料中存在的编制问题、会计核算问题、财务管理问题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供甲方判断企业财务决算质量和批复企业财务决算时参考。
    具体内容如下:
  3. 项目服务期:2025年4月-5月(服务期为14个自然日,具体时间甲方选聘后另行通知)
  4. 预算:项目的预算金额为98万元,每组最高限价为16.3万元。
    合同履行期限:2025年4月-5月(服务期为14个自然日,具体时间甲方选聘后另行通知)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等。3.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3依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不具有磋商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3.4 2022年1月至今没有被财政部予以吊销执业许可、被暂停经营业务,或国务院国资委予以会计师事务所禁入处理,或被取消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记录。被财政部门责令整改并做出短期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等处理意见的,在被暂停承接新业务期间不得参与本次磋商;已恢复承接新业务资格的,可以参与本次磋商,但被处罚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不得参与本次项目。3.5 为保证检查工作质量,只能在2024年度承接过中央企业集团决算审计全审或主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报名。3.6 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在()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没有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由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至磋商响应文件接收截止后一小时期间查询的结果为准。3.7从正式获得了本项目的磋商文件。3.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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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帆电话:010-68809287邮箱:kefu@dlnyz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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