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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2025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服务项目(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天津

发布时间:2025-04-23招标公告
业主单位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D-FC-2025-C-048 项目名称:2025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服务项目 预算金额:464.0万元 最高限价:464.0万元 采购需求:

包号 是否设置最高限价 预算(万元) 最高限价(万元) 采购目录 采购需求
第1包 20 20 其他服务 销售环节200批次
第2包 48 48 其他服务 区级食用农产品(城区)480批次
第3包 40.1 40.1 其他服务 区级食用农产品(乡镇)401批次
第4包 130 130 其他服务 专项1(新业态专项、不合格食品跟踪专项等)1300批次
第5包 46.4 46.4 其他服务 专项2(你点我检含快检)464批次
第6包 23.6 23.6 其他服务 校园专项(学校食堂、配餐企业等)236批次
第7包 21.1 21.1 其他服务 其他单位食堂211批次
第8包 21.5 21.5 其他服务 摊贩215批次
第9包 24 24 其他服务 小微型餐饮(城区)240批次
第10包 22.5 22.5 其他服务 小微型餐饮(乡镇)225批次
第11包 20 20 其他服务 中大型餐饮(城区)200批次
第12包 20 20 其他服务 中大型餐饮(乡镇)200批次
第13包 26.8 26.8 其他服务 批发市场268批次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采购人指派的全部抽检任务完成止。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第1包:1、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天津市政府采购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单位,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2、根据《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贯彻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采[2021])12号)以及津财采〔2019〕1号规定,“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本项目专门面向:本项目6、7、8、9、10、11、12包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第1、13包专门面向中型、小型企业。第2、3、4、5包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在评审计算环节给予10%的扣减计算政策。3、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第二条约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4、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注:中型、小型企业以投标单位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单位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单位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2包:1、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天津市政府采购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单位,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2、根据《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贯彻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采[2021])12号)以及津财采〔2019〕1号规定,“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本项目专门面向:本项目6、7、8、9、10、11、12包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第1、13包专门面向中型、小型企业。第2、3、4、5包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在评审计算环节给予10%的扣减计算政策。3、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第二条约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4、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注:中型、小型企业以投标单位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单位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单位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 第3包:1、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天津市政府采购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单位,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2、根据《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贯彻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采[2021])12号)以及津财采〔2019〕1号规定,“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本项目专门面向:本项目6、7、8、9、10、11、12包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第1、13包专门面向中型、小型企业。第2、3、4、5包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在评审计算环节给予10%的扣减计算政策。3、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第二条约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4、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注:中型、小型企业以投标单位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单位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单位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 第4包:1、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天津市政府采购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单位,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2、根据《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贯彻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采[2021])12号)以及津财采〔2019〕1号规定,“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本项目专门面向:本项目6、7、8、9、10、11、12包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第1、13包专门面向中型、小型企业。第2、3、4、5包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在评审计算环节给予10%的扣减计算政策。3、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第二条约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4、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注:中型、小型企业以投标单位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单位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单位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 第5包:1、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天津市政府采购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单位,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2、根据《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贯彻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采[2021])12号)以及津财采〔2019〕1号规定,“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本项目专门面向:本项目6、7、8、9、10、11、12包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第1、13包专门面向中型、小型企业。第2、3、4、5包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在评审计算环节给予10%的扣减计算政策。3、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第二条约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4、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注:中型、小型企业以投标单位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单位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单位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 第6包:1、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天津市政府采购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单位,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2、根据《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贯彻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采[2021])12号)以及津财采〔2019〕1号规定,“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本项目专门面向:本项目6、7、8、9、10、11、12包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第1、13包专门面向中型、小型企业。第2、3、4、5包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在评审计算环节给予10%的扣减计算政策。3、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第二条约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4、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注:中型、小型企业以投标单位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单位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单位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包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7包:1、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天津市政府采购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单位,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2、根据《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贯彻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采[2021])12号)以及津财采〔2019〕1号规定,“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本项目专门面向:本项目6、7、8、9、10、11、12包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第1、13包专门面向中型、小型企业。第2、3、4、5包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在评审计算环节给予10%的扣减计算政策。3、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第二条约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4、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注:中型、小型企业以投标单位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单位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单位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包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8包:1、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天津市政府采购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单位,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2、根据《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贯彻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采[2021])12号)以及津财采〔2019〕1号规定,“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本项目专门面向:本项目6、7、8、9、10、11、12包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第1、13包专门面向中型、小型企业。第2、3、4、5包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在评审计算环节给予10%的扣减计算政策。3、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第二条约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4、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注:中型、小型企业以投标单位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单位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单位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包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9包:1、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天津市政府采购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单位,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2、根据《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贯彻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采[2021])12号)以及津财采〔2019〕1号规定,“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本项目专门面向:本项目6、7、8、9、10、11、12包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第1、13包专门面向中型、小型企业。第2、3、4、5包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在评审计算环节给予10%的扣减计算政策。3、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第二条约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4、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注:中型、小型企业以投标单位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单位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单位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包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10包:1、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天津市政府采购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单位,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2、根据《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贯彻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采[2021])12号)以及津财采〔2019〕1号规定,“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本项目专门面向:本项目6、7、8、9、10、11、12包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第1、13包专门面向中型、小型企业。第2、3、4、5包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在评审计算环节给予10%的扣减计算政策。3、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第二条约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4、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注:中型、小型企业以投标单位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单位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单位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包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11包:1、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天津市政府采购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单位,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2、根据《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贯彻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采[2021])12号)以及津财采〔2019〕1号规定,“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本项目专门面向:本项目6、7、8、9、10、11、12包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第1、13包专门面向中型、小型企业。第2、3、4、5包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在评审计算环节给予10%的扣减计算政策。3、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第二条约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4、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注:中型、小型企业以投标单位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单位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单位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包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12包:1、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天津市政府采购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单位,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2、根据《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贯彻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采[2021])12号)以及津财采〔2019〕1号规定,“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本项目专门面向:本项目6、7、8、9、10、11、12包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第1、13包专门面向中型、小型企业。第2、3、4、5包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在评审计算环节给予10%的扣减计算政策。3、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第二条约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4、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注:中型、小型企业以投标单位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单位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单位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包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13包:1、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天津市政府采购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单位,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2、根据《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贯彻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采[2021])12号)以及津财采〔2019〕1号规定,“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本项目专门面向:本项目6、7、8、9、10、11、12包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第1、13包专门面向中型、小型企业。第2、3、4、5包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在评审计算环节给予10%的扣减计算政策。3、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第二条约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4、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注:中型、小型企业以投标单位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单位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单位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并在有效期内。2、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供2023年度或2024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或截止至开标前近三个月内由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投标人须提供开标截止日期前6个月内至少一个月的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4、投标人须提供开标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开标日成立不足3年的投标人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5、投标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投标人若为法定代表人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如身份证、护照);投标人若为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须提供《非联合体投标声明函》; 7、投标人须通过CMAF资质认定或CMA计量认证,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证书及附表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附表中具备与承担抽检任务相适应的资质);8、(1)6、7、8、9、10、11、12包投标人需为小型或微型企业,提供小微企业声明函,并在有效期内;(2)1、13包投标人需为中型或小型,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在有效期内;(3)2、3、4、5包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若为小型或微型企业提供小微企业声明函,并在有效期内;9、投标人最迟于开标前将投标保证金电汇或转账至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提供递交保证金后获取的电子回单、汇款凭证等相关证明;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1、获取截止时间:2025-05-13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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