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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辽宁

发布时间:2025-05-16竞争性谈判
业主单位
沈阳市苏家屯区民政局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5-210111-00045

项目名称: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300000

最高限价(元):30

采购需求: 查看

(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具体时间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2)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按月结算。采购人按每小时30元折算。标准以内时长,由采购人支付;标准以外时长,由中标人与服务对象自行协商解决,不由采购人支付。(以苏家屯区财政局拨付为准)

(4)服务内容:

一、服务范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服务对象为为沈阳市户籍且居住在苏家屯区关的爱型和普惠型老年人,在居住地社区(村)申请享受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二、服务标准:

1、关爱型 。关爱型老年人分为两类,一是沈阳市户籍且在苏家屯区住的60周岁(含)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的老年人, 每人每月给予30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经评估为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 每人每月给予45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符合上述条件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选择保留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的, 每月可享受20小时免费上门服务 。二是沈阳市户籍且在苏家屯区居住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 每人每月给予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2、普惠型 。沈阳市户籍且在苏家屯区居住的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为普惠型老年人, 每人每月给予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普惠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与80周岁至89周岁高龄津贴、残疾人护理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政策不兼得。老人选择有变化的,需于每年10月31日前,申请对下一年度的补贴方式进行变更,其他时间不予调整。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更换的,默认延续上年度补贴或服务。

三、服务内容

为沈阳市户籍且居住在苏家屯区的关爱型和普惠型老年人提供3到45小时不等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不属于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城市地区的服务项目为理发、助浴、制作老年餐、送餐、室内清洁、起居照料、陪同代办7个服务项目;农村地区的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为理发、起居照料、陪同代办3个服务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结算工时
1 理发 头发的修剪、清洗等,不包含焗油、染发等 0.5小时/次
2 助浴 擦浴、淋浴等并更换衣物 3小时/次
3 送餐 将餐饮送到指定地点(餐费另计) 0.2小时/次
4 制作老年餐 为老年人制作“二菜一汤”套餐(不含食材) 1小时/次
5 室内清洁 老年人居室的地面、桌椅、餐具、床和衣物等清洁、整理(不含擦玻璃) 1.5小时/次
6 起居照料 清洁面部、口腔、手部、梳头、穿衣和如厕,重点照护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日常起居 1小时/次
7 陪同代办 陪同老年人在住宅附近周边区域户外散步、就近购物、缴费、探访、就医等,帮助老年人就近缴纳日常生活必需的相关费用、购买日常必需品等(代缴代购所需费用由老年人或其监护人承担) 1小时/次

(5)服务终止

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发生时,服务终止:

(1)签约服务对象去世;

(2)签约服务对象居住地变更;

(3)签约服务机构被依法依规责令停业整顿或关停;

(4)经老年人能力评估复评,服务对象身体状况不再符合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服务对象范围的;

(5)其他导致服务终止的情形。

发生第(2)种情形时,服务对象可向变更后的居住地社区重新提出申请,就近签约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由相关街道及区县(市)民政局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后,继续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发生第(3)种情形时,相关区县(市)民政局应积极帮助服务对象从已成交机构中重新选定服务机构。

成交供应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以下情况,采购人有权解除项目合同:

(1)通过不正当手段伪造服务事实、服务佐证材料等提供虚假服务的;

(2)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后有义务在合同履行期间配合采购人或政府部门的各项工作,不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的;

(3)成交供应商未达到服务要求和标准,采购人要求整改,成交供应商对采购人提出的整改意见不配合,或整改之后仍达不到采购人要求的;

(4)采购人接收到关于成交供应商的负面投诉三次以上且拒不整改的;

(5)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造成了负面影响的;

(6)存在欺诈和侵害老年人权益的;

(7)成交供应商在合同期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自动解除合同,一切损失由涉嫌违法违规公司承担。

(6)验收标准及方法;

验收标准:本采购文件和沈阳市民政局相关文件。

验收程序:由采购人进行验收

验收报告:由采购人出具

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组织实施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具体时间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就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创新产品和服务等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2

预算金额(元):800000

最高限价(元):30

采购需求: 查看

(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具体时间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2)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按月结算。采购人按每小时30元折算。标准以内时长,由采购人支付;标准以外时长,由中标人与服务对象自行协商解决,不由采购人支付。(以苏家屯区财政局拨付为准)

(4)服务内容:

★一、服务范围: 已享受“2022年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的老年人家庭(沈阳市养老服务管理平台中已由民政部门审核通过人员)。

已在享受“关爱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不再同时享受家庭养老床位上门服务待遇。

重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由采购人付费的居家养老服务时长不超过45小时。

中度和轻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由采购人付费的居家养老服务时长不超过30小时。

选择保留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由采购人付费的居家养老服务时长不超过20小时。

已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可同时享受每人每月由采购人付费的居家养老服务时长不超过30-45小时。

★二、服务标准:

1、计划制定

制定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计划。由中标人结合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和家庭照护需求,为老年人制定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计划。

中标人应结合本项目服务内容,制定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计划方案、养老服务方案、管理方案、风险防范机制、应急预案、培训方案等方面。

2、协议签订

由中标人与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计划,若产生 采购人付费标准以外时长的费用 ,需由中标人与服务对象协商约定收费标准。中标人要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做好服务安全预案与风险事项告知。

3.登记备案

由中标人为签约老年人办理家庭养老床位登记手续,建立服务档案,并报所属地区民政局备案。

★三、服务内容:

1.对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专业照护,基本医康养服务,居家养老上门服务,24小时接受应急呼叫及处置(拥有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管理和服务团队)。

2.为享受“2022年家庭养老床位上门服务”的老年人 家庭提供送餐、喘息服务、理发、助浴、制作老年餐、起居照料、室内清洁7个服务项目 。中标人可根据老年人家庭照护需求,采取“一户一策”定制个性化服务包,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等级提供相应时长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3.为老年人提供持续、稳定、专业的服务。

考虑到农村老年人居住地较为分散的特点,对行动自如的老年人适合在集中场所开展服务,服务地点可选择已有的互助幸福院或利用村便民服务中心、闲置学校、民房、农家大院等场地。对于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服务方应合理安排时间和服务人员,为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5)服务终止

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发生时,服务终止:

(1)签约服务对象去世;

(2)签约服务对象居住地变更;

(3)签约服务机构被依法依规责令停业整顿或关停;

(4)经老年人能力评估复评,服务对象身体状况不再符合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服务对象范围的;

(5)其他导致服务终止的情形。

发生第(2)种情形时,服务对象可向变更后的居住地社区重新提出申请,就近签约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由相关街道及区县(市)民政局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后,继续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发生第(3)种情形时,相关区县(市)民政局应积极帮助服务对象从已成交机构中重新选定服务机构。

成交供应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以下情况,采购人有权解除项目合同:

(1)通过不正当手段伪造服务事实、服务佐证材料等提供虚假服务的;

(2)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后有义务在合同履行期间配合采购人或政府部门的各项工作,不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的;

(3)成交供应商未达到服务要求和标准,采购人要求整改,成交供应商对采购人提出的整改意见不配合,或整改之后仍达不到采购人要求的;

(4)采购人接收到关于成交供应商的负面投诉三次以上且拒不整改的;

(5)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造成了负面影响的;

(6)存在欺诈和侵害老年人权益的;

(7)成交供应商在合同期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自动解除合同,一切损失由涉嫌违法违规公司承担。

(6)验收标准及方法;

验收标准:本采购文件和沈阳市民政局相关文件。

验收程序:由采购人进行验收

验收报告:由采购人出具

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组织实施。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具体时间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就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创新产品和服务等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辽财采〔2021〕153号)文件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进行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1、获取截止时间:2025-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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