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2025年度地理国情监测项目的更正公告
贵州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CQSJ(DSX)-202500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贵州省2025年度地理国情监测项目
项目序列号: /
首次公告日期: 2025年05月21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采购公告]
更正内容: 供应商质疑的回复,更正前内容:/;更正后内容:/;
更正日期: 2025年05月28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致各供应商:
我方于2025年05月22日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收到本项目标项10(十标段)的质疑函,质疑内容为:“特殊资格要求:具有与所承担地理国情监测任务相适应的“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或“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测绘资质”与服务内容不相适应。
现对该质疑进行回复:经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与采购人研究确定,本项目标项10(十标段)的特殊资格要求(特定资格要求)不变,即为“具有与所承担地理国情监测任务相适应的“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或“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测绘资质”,本项目采购活动继续。本次澄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规定,开标时间不变。
事实依据:标项10(十标段)的服务内容为“依据GQJC10-2021《地理国情监测过程质量检查与抽查规定》开展过程质量检查,主要包括编制方案、质量管理情况检查、生产过程成果质量控制情况检查、验前成果质量情况检查。”仍为地理国情监测的测绘活动,故十标段仍需供应商具备相应测绘资质。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地理国情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使用地理国情监测成果。”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一)有法人资格;(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特此回复。
四、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贵州省自然资源勘测规划研究院
地 址: 贵阳市鹿冲关路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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