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新材料产业园一木圭镇竹社片区给水厂取水口工程检测服务更正公告(一)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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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新材料产业园一木圭镇竹社片区给水厂取水口工程检测服务更正公告(一)(招标编号:E4508002851004131001)
一、内容:
各潜在投标人:
关于桂平新材料产业园一木圭镇竹社片区给水厂取水口工程检测服务(项目招标编号:E4508002851004131001)有以下更正:
1、凡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内涉及检测服务期的内容,均统一为“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本工程峻工验收合格之日为止”。
2、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桂建发【2022】9号)内容:自2023年7月1日起,检测机构将不应再以异地试验室的形式开展检测业务。故本项目不允许以在项目所在地设立有异地试验室单独参与投标,本招标文件中第一章招标公告3.6.1项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第4.1项内容均予以删除。
3、本招标文件中第一章招标公告3.6.2项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第4.2项内容:在项目所在地没有设立异地试验室的,可与本地满足条件的试验室所属的检测机构组成联合体投标也可独立参与投标,但需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一旦中标,见证取样检测内容必须分包给当地满足条件的试验室进行检测,中标人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风险。均予以删除。4、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发[2022]9号)》一、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各方检测行为一(四)检测机构责任一3.从事见证取样检测项目的检测机构,不得跨区域(市、县)开展检测业务”的文件要求,投标人应满足:联合体投标的须与桂平市注册的持有“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机构组成联合体。
5、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加强检测活动管理(二)关于检测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文件要求,本项目不允许违法分包,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使用率低的个别可选参数相关检测业务,经委托方同意,可分包给其他具备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
凡招标文件中涉及以上内容的,均统一以本次更正公告要求为准。
注:各潜在投标人应实时关注相关网站了解澄清、修改等与项目有关内容,如因投标人未及时登录相关网站了解澄清、修改等与项目有关的内容,从而导致投标无效的,由投标人自行
承担责任。其他内容不变!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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