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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雄安总部项目配建市政道路监理招标公告

河北

发布时间:2025-09-30招标公告
业主单位
中矿金石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矿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雄安总部项目

配建市政道路监理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中国矿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雄安总部项目配建市政道路监理 (项目名称)已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中矿金石实业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企业自筹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资金落实情况为 已落实 ,招标人为 中矿金石实业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为 中电商务(北京)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中国矿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雄安总部项目配建市政道路监理 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建设地点:雄安新区启动区总部区,分别为ND45(ED50-NG9)路、ED50(ND45-NG9)路和ED51(ED51路南北向-NG9)路。

2.2 建设规模:新建规划城市支路3 条,分别为ND45(ED50-NG9)路、ED50(ND45-NG9)路和ED51(ED51 路南北向-NG9)路。其中ND45路道路总长约183 米;ED50路道路总长约55.5米;ED51路道路总长约265.3米。道路红线宽度均为18米,双向2车道,ND45路和ED50路设计速度30千米/小时,ED51路设计速度20千米/小时。

2.3 项目投资估算:本项目总投资估算约为1803万元。

2.4 本项目施工工期计划:计划工期273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2025年10月30日,计划竣工时间2026年7月30日(实际开工时间以发包人发出的通知为准)。

2.5 监理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的缺陷责任期结束止(缺陷责任期24个月,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施工阶段自本项目监理合同签订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毕;缺陷责任期阶段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至缺陷责任期止,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

2.6 招标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施工准备、临时工程、道路工程、交通工程、照明监控及综合杆柱工程、绿化工程、给排水管线工程、燃气管线工程、供热管线工程、电力通信组合排管及其他附属工程等设计图纸全部内容的监理工作;工程建设期内安全、质量、进度、环保、造价以及BIM 技术应用管理;以及本项目缺陷责任期、竣工结算阶段的全部工程监理服务工作 。

2.7 质量标准:合格。

2.8 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最低要求: 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

3.2 业绩最低要求: 投标人近五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至少独立承担过1个已竣工的单个项目监理合同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业绩。

3.3 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 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同时满足下列1至4项的要求:

1具有中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且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

3具有5年及以上监理工作经验,近5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准)有1个以总监身份主持的已竣工的单个项目监理合同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业绩;

4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不得在其他在施建设项目任职(需提供承诺函)。

3.4 财务要求:

提供近3年度(2022、2023、202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若成立不足3年,则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且包括财务审计报告签字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无需提供审计报告附注 。

3.5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a. 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 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 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 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 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f. 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 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 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 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及其他地区的投标资格;

j. 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 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 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

m. 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 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 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

p. 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 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r. 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s. 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t. 投标人被雄安新区及其他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及其他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

u. 投标人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内;

v. 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或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w. 在雄安新区及其他地区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调查结束的;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代理公司采用进行投诉。

3.6 本次招标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7 其他要求:/

4.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5.招标文件的获取

1、获取截止时间:2025-10-20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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