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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城镇污水提质增效道路雨污分流项目-利民西路(湖滨路-振兴路)改造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江苏

发布时间:2025-11-03招标公告
业主单位
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海县城镇污水提质增效道路雨污分流项目-利民西路(湖滨路-振兴路)改造工程施工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东海县城镇污水提质增效道路雨污分流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东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东发改复〔2022〕72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 招标人 为 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 ,已落实 (资金来源)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利民西路(湖滨路-振兴路)改造工程施工 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 东海县利民西路(湖滨路-振兴路)。

2.1.2建设规模: 利民西路(湖滨路-振兴路)雨污分流改造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市政(大型土石方工程、道路工程、交通设施工程、消防给水工程)。

2.1.3 最高投标限价 : 14108597.83元 ,投标报价超过该限价将否决其投标 。

2.1.4工期要求: 120 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

2.1.5 质量标准: 符合 国家现行竣工验收标准,等级为合格 。

2.2招标范围 : 利民西路(湖滨路-振兴路) 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市政(大型土石方工程、道路工程、交通设施工程、消防给水工程)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招标项目执行苏建规字〔 2017〕1号文有关资格审查条件的规定 , 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 。

3.1投标人须具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并取得 有效的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 有效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市政公用 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资格 ,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 (资格)。

3.3以下条件属于资格审查合格条件(即招标人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必选的,资格审查合格至少应当满足的条件):

( 1)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材料);

( 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3)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 4)项目负责人 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本次招标 不接受项目负责人同时在其他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其他公司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信息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变更备案信息为准。

2拟派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注: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

3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投标授权代理人。

4 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正式职工,具有 2025年5月至2025年10月 社会保险(或养老保险)缴纳证明(保险缴纳证明必须由社保部门出具并加盖社保机构章或社保机构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如是退休人员仍在执业有效期内的,应提供相关退休证明及聘用合同)。

5 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 5年的。

( 5)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a.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c.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互相控股、参股的;

d.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e.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f.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g.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h.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 6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a.本工程招标工作遵照苏建建管 〔 2013 〕 508号文、苏建招函 〔 2015 〕 16号文、苏建规字 〔 2017 〕 1号、 连建发 〔 202 5 〕 182 号 执行 。投标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投标 、 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绝不出借挂靠资质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对违约责任做出书面承诺。(格式详见 “投标人承诺书”)

投标人(超过 3年)、法定代表人(超过5年)、项目负责人(超过5年)无行贿犯罪记录,由投标人自行承诺。 (格式详见 “投标人承诺书”)

b. 本工程执行苏信用办 〔 2018 〕 23号“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和“信用江苏”公布为准,不同网站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存在差异的,以“信用中国”公布的信息为准。惩戒期限自网站上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开始,直至撤销或更正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的期间。

c.本工程招标工作执行“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连云港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通报文件精神,凡是在文件中以及在工程所在地被行政监督主管部门限制准入的投标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且未解禁的不得参加本次投标。

d.本工程执行苏建建管 〔 2017 〕 236号文、苏建建管 〔 2016 〕 214号 、苏建函建管〔 2022 〕 387号 文及相关问题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时,除项目负责人外,其他现场人员不再要求明确;施工合同归集(配备)时,项目负责人随招投标系统自动导入施工合同归集(配备)系统,其他关键岗位人员需在企业已注册(或 归集(配备) )的人员库中勾选后自动生成。(重要提醒:投标人请慎重考虑项目部门关键岗位人员的安排,确保施工合同按时 归集(配备) ,否则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

e.本工程执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8〕6号、苏建招办〔2022〕2号规定。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投标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的。 投标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由招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登录 “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查询获取。

注: 投标人应承诺贯穿工程整个招投标活动所提交的所有材料都是真实有效的,一旦发现有虚假行为,招标人立即中止该投标人的投标活动,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投标人标中、标后被发现存在挂靠行为,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候选人)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解除及清除出场,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出借(挂靠)资质行为认定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 〔 2019 〕 1号)等文件涉及“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等条款精神。

3. 4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

4.招标文件的获取

1、获取截止时间:202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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