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水电四局第三分局GLB工程砂石加工系统项目骨料采购项目公开竞价采购公告
青海
-西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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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比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PC-0104-25J5-FG0329
一、采购条件
受中国水电四局第三分局委托,公司采购管理中心以公开询比方式采购GLB工程砂石加工系统工程使用的骨料,资金已落实,采购骨料使用项目自有资金用于本次采购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二、项目概况、采购范围
1、项目概况
GLB 工程砂石加工系统工程主要包含砂石系统布置场地内场平、边坡支护、地基处理、所有车间土建结构及封闭、废水处理系统、主要供配电和给排水工程、设备设施采购安装和调试以及生产运行维护等,工程建设并验收完成后可生产满足工程需要的混凝土骨料,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均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
系统承担砂石加工系统和混凝土生产系统运行以后的混凝土骨料生产任务。系统运行期混凝土总量111.20万m3(其中,喷混凝土1.21万m3),共需混凝土骨料约244.6万t,其中粗骨料161.2万t,细骨料82.2万t(其中,常态砂64万 t,碾压砂 18.2 万 t),豆石 1.2 万 t。
2、采购范围
供应商须承担 GLB 工程砂石加工系统工程骨料采购包含但不限于物资的原材料、生产加工、装卸费、出厂检验试验费、采购保管费、运输(运输至合同指定的施工现场的人材机的安全费用,保险等一切相关费用)、过路过江过桥费、车辆油料费及仓储、损耗、保险、管理费、利润、税金、缺陷责任期的服务等交付采购人使用前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确定成交供应商不再增补任何费用。供应商应确保供货范围完整、供货及时,满足采购人对物资的要求,在技术规范中涉及的供货要求也作为本供货范围的补充,若在使用中发现缺项,供应商须无偿补充供货。
3、采购数量:
|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 1 | 骨料 | 碎石渣 | 吨 | 30000 | |
| 2 | 骨料 | 50-80 | 吨 | 15000 | 块石 |
| 3 | 骨料 | 级配碎石 | 吨 | 5000 | |
| 合计 | 50000 | ||||
注:以上数量仅为参考数量,采购数量可能与实际需求量存在偏差,供应商予以接受,最终结算量以项目部书面提供的工程量并且经验收合格的实际供货品种和数量为准。供应商应予接受,并不得以此作为调价和索赔依据。
4、交货时间:2025 年 12 月 10 日-2026 年 5 月 31 日。
5、交货地点: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水电四局 GLB 工程砂石加工系统项目施工现场采购人指定地点。
6、计量方式:现场管理人员提前核算所需骨料计划量后通知供应商供货,骨料到达工地现场后,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在现场进行交接及初步验收,根据每次到场骨料过磅称重结果(或按双方确认的堆积体积) 进行二次核算,以此确认到货数量;验收完成后,签署骨料交接验收记录。如发现骨料数量、外观等存在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确认责任方后,由责任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7、质量标准或技术要求
7.1、块石(强度不小于 25Mpa),粒径为 50~80cm;
4.2、级配碎石,宜采用碎石、卵石、角砾、圆砾、砾砂、粗砂、中砂或石屑,并应级配良好;
7.3、碎石土,碎石含量≥30%,不得使用盐渍土、膨胀土、含有机质等不良土料做填料;
7.4、未注明检测要求详见《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高填方地基技术规范》(GB51254-2017)、《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18。
8、付款方式:
8.1 合同约定下所有付款均采用合同货币即人民币付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供应链融资
采用(半年期)供应链等业务方式支付,支付比例为每期付款金额的 60%,贴息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8.2中标供应商根据当月验收合格的物资数量开具本月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供给采购人,采购人经审核中标供应商提交的单据及书面材料后,在次月内支付所供批次材料价款的60%,扣留3%质保金,剩余部分转入下一结算周期按同等比例进行滚动支付。双方因货物质量产生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的30天内返还质保金。
8.3货物的质保期6个月,质保期以每批次货物结算完成之日起算,质量保证金为结算金额的 3%。质保期内,中标供应商应对所提供的全部产品因生产制造、材料的缺陷等供应商原因引起的任何质量问题和质量缺陷负责。不论何种原因发生质量问题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通知(电话或网络)24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服务。
8.4中标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采购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因中标供应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延迟,则采购人付款时间顺延。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1、供应商为生产厂家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产品取得国家授权、许可的第三方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证书或检验报告。
2、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必须具有生产厂家的授权代理书。
3、供应商应具有同类产品的供货业绩,在2022年至今的供货合同不少于3个,且签订单项合同金额均在50万元以上(附合同扫描件或中标通知书)。
4、供应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供应商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6、供应商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
7、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采购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截止时间:2025-11-18 17:00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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