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满城区2022年度洁净型煤生产配送项目变更公告
河北
-保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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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满城区2022年度洁净型煤生产配送项目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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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满城区2022年度洁净型煤生产配送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保定市满城区2022年度洁净型煤生产配送项目 招标人为 保定市满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招标项目资金来自 财政补贴和居民购煤资金 ,出资比例为 财政补贴和居民购煤资金占比100.00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洁净型煤 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1.1项目名称:保定市满城区2022年度洁净型煤生产配送项目1.2地点:保定市满城区1.3项目规模:本项目预计共需生产配送洁净型煤约40000吨(以实际配送到户吨数为准)1.4服务期限:1 个采暖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3年3月15日止1.5标段划分:一个标段1.6技术规格:洁净型煤质量合格,具备(省级)以上检测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本年度或2021年度)洁净型煤检测报告,洁净型煤检测报告中的各项指标应达到《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GB 34170-2017(型煤1号)的指标要求,型煤生产企业在生产流程中要采用烘干工艺,全水分含量应≤4.0%。所供应洁净型煤必须为中标企业生产,外包装上要清楚标识所中标企业。1.7交货地点:满城区6个乡镇58个村,其中神星镇13个村,坨南乡17个村,白龙乡10个村,石井乡10个村,刘家台乡7个村,方顺桥镇1个村(大赛村),型煤生产配送企业以各村为单位建立型煤配送网点,将型煤配送到户。1.8投标报价:投标人所报投标价为满足将其生产的合格型煤配送到户的全部费用的人民币报价,此价格为一票含税结算价。该项目投标最高限价包含居民负担和财政补贴两部分,投标最高限价(拦标价)为2300元/吨,其中居民购煤价暂定1000元/吨(待省市补贴政策下达后确定)。招标控制单价实行联动机制(基准价+浮动价),以开标当日的价格为基准价,原煤价格上下调整的部分为浮动价,在执行过程中原煤价格上浮或下降5%以内基准价不作调整,超出部分多退少补,浮动价的确定由第三方咨询公司对煤炭价格进行询价(具体时间段由开标当日至配送结束)。以乡镇和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确户台账为基础,每户可享受补贴资金的洁净型煤不超过2吨,超过2吨的部分由居民全款购买。1.9交货期:签订合同后按招标人要求时间及时供货。1.10付款方式:居民购煤资金由中标企业收取,财政补贴资金省、市级负担部分到位后先予拨付,区级负担部分按配送进度逐步落实,至取暖季结束全部财政补贴拨付比例达
2.2招标范围:保定市满城区2022年度洁净型煤生产配送项目,预计共需生产配送洁净型煤约40000吨(以实际配送到户吨数为准)用于居民采暖。要求型煤生产配送企业在满城区设立不少于1万吨储存能力的型煤储存场所,型煤常备储备量不应低于0.5万吨(中标后一周内至取暖季结束),以各村为单位建立型煤配送网点,将型煤配送到户。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3.1.1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投标人须为列入省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体系的企业;具备发改部门颁发的项目立项文件,具有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投标人有具备(省级)以上检测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本年度或2021年度)洁净型煤检测报告,洁净型煤检测报告中的各项指标应达到《商品煤质量 民用型煤》GB 34170-2017(型煤1号)的指标要求,型煤生产企业在生产流程中要采用烘干工艺,全水分含量应≤4.0%。
3.1.2信誉要求: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1.3其他要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不同的企业,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招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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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3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材料,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2-08-31 09:00 至 2022-09-06 17:00 (北京时间,下同),登录 "招标通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s://www.hebztb.com/)"和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电子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0 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22-09-21 09:00:00 , 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 “招标通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s://www.hebztb.com/)” 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招标通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上发布。
7.联系方式
| 招标人: | 招标代理机构: |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 地址: | 保定市满城区中山东路79号 | 地址: | 保定市直隶大厦A座2008、2009室 |
| 邮编: | 071000 | 邮编: | 071000 |
| 联系人: | 张占新、李兆松 | 联系人: | 栾浩杰 |
| 电话: | 0312-7071123 | 电话: | 03125888522 |
| 传真: | / | 传真: | / |
| 电子邮件: | mcxfgj123@126.com | 电子邮件: | huachunbaoding@163.com |
| 网址: | / | 网址: | / |
| 开户银行: | / | 开户银行: | / |
| 账号: | / | 账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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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公告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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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满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保定市满城区2022年度洁净型煤生产配送项目更正公告
由于内容修改,原公告相关内容声明无效,以新公告为准。 更正内容为:
1、原公告内容:招标公告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中“1.7技术规格:洁净型煤质量合格,具备(省级)以上检测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本年度或2021年度)洁净型煤检测报告,洁净型煤检测报告中的各项指标应达到《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GB 34170-2017(型煤1号)的指标要求,型煤生产企业在生产流程中要采用烘干工艺,全水分含量应≤4.0%。所供应洁净型煤必须为中标企业生产,外包装上要清楚标识所中标企业。”更正为:“1.7技术规格:洁净型煤质量合格,具备(省级)以上检测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本年度或2021年度)洁净型煤检测报告,洁净型煤检测报告中的各项指标应达到《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GB 34170-2017(型煤1号)的指标要求,型煤生产企业在生产流程中要采用烘干工艺。所供应洁净型煤必须为中标企业生产,外包装上要清楚标识所中标企业。”_
2、原公告内容:招标公告2、投标人资格要求“ 2.3投标人有具备(省级)以上检测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本年度或2021年度)洁净型煤检测报告,洁净型煤检测报告中的各项指标应达到《商品煤质量 民用型煤》GB 34170-2017(型煤1号)的指标要求,型煤生产企业在生产流程中要采用烘干工艺,全水分含量应≤4.0%。”更正为:“ 2.3投标人有具备(省级)以上检测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本年度或2021年度)洁净型煤检测报告,洁净型煤检测报告中的各项指标应达到《商品煤质量 民用型煤》GB 34170-2017(型煤1号)的指标要求,型煤生产企业在生产流程中要采用烘干工艺。”
3、原文件内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4质量标准 “质量合格,具备(省级)以上检测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本年度或2021年)洁净型煤检测报告,洁净型煤检测报告中的各项指标应达到《商品煤质量 民用型煤》GB 34170-2017(型煤1号)的指标要求,型煤生产企业在生产流程中要采用烘干工艺,全水分含量应≤4.0%。所供应型煤必须为中标企业生产,外包装上要清楚标识所中标企业。”更正为:“质量合格,具备(省级)以上检测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本年度或2021年)洁净型煤检测报告,洁净型煤检测报告中的各项指标应达到《商品煤质量 民用型煤》GB 34170-2017(型煤1号)的指标要求,型煤生产企业在生产流程中要采用烘干工艺。所供应型煤必须为中标企业生产,外包装上要清楚标识所中标企业。”
4、原文件内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2)投标人有具备(省级)以上检测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本年度或2021年)洁净型煤检测报告,洁净型煤检测报告中的各项指标应达到《商品煤质量 民用型煤》GB 34170-2017(型煤1号)的指标要求,型煤生产企业在生产流程中要采用烘干工艺,全水分含量应≤4.0%。 ”更正为“2)投标人有具备(省级)以上检测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本年度或2021年)洁净型煤检测报告,洁净型煤检测报告中的各项指标应达到《商品煤质量 民用型煤》GB 34170-2017(型煤1号)的指标要求,型煤生产企业在生产流程中要采用烘干工艺。”
招标文件中涉及“型煤生产企业在生产流程中要采用烘干工艺,全水分含量应≤4.0%”,均调整为“型煤生产企业在生产流程中要采用烘干工艺”,对型煤全水分含量不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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